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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釋的意思

假釋解釋 / 假釋是什麽意思

注音 ㄐㄧㄚˇ ㄕˋ
拼音 jiǎ shì
簡體 假释  
相似詞/近義詞 暫無
相反詞/反義詞 暫無
解釋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,因表現良好,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,得暫時釋放出獄。但出獄後,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犯罪,其未執行之刑,以已執行完畢論。
詳細解釋
  • 法律用語。對服徒刑未滿的罪犯,確有悔改表現、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暫予釋放的措施。假釋期間,如不再犯罪,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。否則,便將前後所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。
  • ◎ 假釋 jiǎshì[parole;conditional release;release on probation] 由於表現好或其他原因而提前釋放犯人,若犯人從釋放到刑滿期間內不再犯罪,可認為服刑期己滿,否則兩罪合併執行
  •  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,查有悛悔實據者,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準其先行出獄之制度。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,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。 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,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。  依我國〔刑法〕第七十七條規定,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:  1.須受徒刑之執行:所謂「受徒刑之執行」者,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。依刑法之相關規定,經諭知緩刑、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,或判死刑、罰金者,不得申請假釋。  2.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:我國〔刑法〕規定,無期徒刑逾十五年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,得申請假釋。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,不得假釋。另外,〔少年事件處理法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:無期徒刑逾七年,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。  3.須有悛悔之實據: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,其表現優良、有悔悟誠意者,方得申請。 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,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,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。 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,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,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,毋須經法院裁判。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,經裁判確定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,應撤銷假釋。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,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,得撤銷假釋。 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,其目的與假釋相似,高仰止於〔刑法總論〕中,將二者區分如下:  1.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;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。  2.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;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。  3.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;假釋則不經裁判,而由法務部核准。  4.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;緩刑得付保護管束。  5.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;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  6.假釋期,無期徒刑為十五年,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;緩刑期,二年以上,五年以下,須經裁判之宣告。  7.假釋期滿,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,故得為累犯之前科;緩刑期滿,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,不得為累犯之前科。--作者:張秀雄
  •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,因表現良好,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,得暫時釋放出獄,稱為「假釋」。出獄後,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,則未執行之刑,以已執行完畢論。 【造句】他獲得假釋後,立志重新做人,不再重蹈覆轍。
  •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,因表現良好,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,得暫時釋放出獄。但出獄後,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犯罪,其未執行之刑,以已執行完畢論。
  • 【假釋】類似詞語